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7月1日起,沈阳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此次提标后,城市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15元-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农村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10元-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867元。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4元。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60元。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下转4版) (上接1版,7月起沈阳将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记者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