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消费者在苏果超市一门店购物后,在收银台外侧的通道行走时摔倒骨折,该消费者以苏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苏果超市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苏果超市对该消费者的损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苏果超市是江苏本土知名零售企业。该消费者诉称,2020年5月4日,其至苏果超市一分公司购物,结账后走出收银台时,因地面瓷砖有不明液体导致原告滑倒受伤。当日被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该消费者称,原告摔倒受伤,是苏果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苏果超市辩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地面有不明液体,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因监控视频的技术所限,不能清晰辨识地面有无不明液体,但根据原告行至收银台外侧时突然摔倒及10号台收银员至原告摔倒处查看地面并摩擦的事实,被告地面存在不明液体导致原告摔倒的盖然性大。
该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超市系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消费者提供舒适、安全的购物环境,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
本案中,法院认为,中山北路仓储超市出口通道较为狭窄,且地面有污渍未及时清扫,是造成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走时亦负有对周围环境及地面的观察注意义务,其疏于观察导致不慎滑倒摔伤,对其自身损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山北路仓储超市系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苏果超市承担。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苏果超市对原告的损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损伤自担20%的责任。
根据上述认定,被告苏果超市应赔偿80%的损失即1235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