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在被告处购买手机号码并办理套餐。被告将来电显示服务自动升级为留言业务,增加了语音留言等功能。拒接和关机时未告知原告留言将收取正常通话费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收费标准,且原告不知悉电信业务、未赋予原告操作确认权利的情况下,直接收取0.25元费用,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费用应当返还。

关键词: 手机留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