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起诉风华高科(000636)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日前取得新进展。据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tz315-wh)介绍,首批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已递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合计4600余万元。据张律师介绍,这只是其代理案件中的一部分,后续还会有很多针对风华高科的投资者诉讼将递交法院立案。

本次投资者索赔诉讼源于证监会的一纸罚单。2019年11月22日,风华高科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风华高科两年时间里虚增利润6200多万,对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职或离职人员(包括三任董事长),监管也开出罚单,罚金累计187万元。在正式处罚落地后,因风华高科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联系到炜衡金融315团队,加入到维权队伍中。

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在风华高科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初,我们率先开展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全国各地有近百位投资者来电、来函咨询索赔事宜,个人亏损金额不等,目前正在分批审核、办理委托阶段。”张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29日到2018年7月26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广州中院此前曾审理许多类似案件,如佛山照明(4.840,-0.01,-0.21%)案和超华科技(5.100,0.11,2.20%)(维权)案等。”张律师称告诉记者,“投资者参加诉讼的流程并不复杂。证监会处罚落地后,投资者方面仅需要提供股票交易记录、身份证明以及委托文件即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民一审胜诉了

中兵红箭(7.650,-0.05,-0.65%)(维权)计提预计负债近千万

中兵红箭股民维权案件有了新进展。2019年12月10日,中兵红箭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此前涉及的122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最新进展。近日中兵红箭收到湖南省长沙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5份,长沙中院已对122名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此次长沙中院判决中兵红箭赔偿122名股民累计金额975.35万。

2017年8月2日,中兵红箭(000519)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11月2日,中兵红箭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分别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认定中兵红箭在上述年度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披露。随后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纷纷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中兵红箭的索赔诉讼。

据悉,此次长沙中院判决中兵红箭赔偿122名股民累计金额975.35万,并驳回股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兵红箭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根据本次长沙中院对上述122宗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992万。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此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判决显示,法院认定中兵红箭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15日,揭露日为2017年8月2日,基准日2017年9月11日,索赔基准价为11.5元。这意味着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买入中兵红箭股票,并在2017年8月3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中兵红箭股票造成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在投资者一审胜诉的前提下,积极准备材料,加入到维权队伍中。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如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法律赋予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作为投资者,当遭受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兵红箭的投资者已经取得一审胜诉的阶段性胜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详解索赔区间

ST东海洋(3.820,-0.04,-1.04%)(维权)维权在即

2019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86,以下简称“东海洋”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东海洋的违规行为如下: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及法律规定,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认为ST东海洋的投资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参与索赔。可索赔范围一:自2017年3月9日开始至2019年1月14日及之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且在2019年1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范围二:自2017年3月9日开始至2019年5月6日及之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且在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受损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参加由炜衡金融315团队组织的索赔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维权平台持续开放

这三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注意了

2019年3月13日,华谊嘉信(2.590,-0.03,-1.15%)(维权)(300071)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暂定索赔条件: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买入华谊嘉信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华谊嘉信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炜衡金融315团队近日将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华谊嘉信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加入到维权队伍中。

澄星股份(4.760,0.03,0.63%)(维权)(600078)于2019年2月1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在2月12日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律师介绍,澄星股份索赔近期有了突破性进展,预计首批次参加澄星股份索赔的几十名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投资者代理方和上市公司方,对于索赔的各个时间节点并无异议:澄星股份索赔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其他的基准日、基准价等,双方均无异议。炜衡金融315团队提醒澄星股份的投资者,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前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罗平锌电(7.390,0.03,0.41%)(维权)(002114)曾于2018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罗平锌电隐瞒环保违规被处罚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因此罗平锌电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炜衡金融315团队暂定:在2016年8月30日起2018年6月20日之间买入罗平锌电股票,并且在2018年6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准备维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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